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案情
原告万某诉称,其在2003年8月分两次向被告江某出借50万元用于帮助生产,约定年利率为15%。后在原告万某的要求下,被告江某于2005年11月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江某拖欠万某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10万元,江某承诺2006年 6月前返还 20万元,2006年12月前返还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07年6月前一次性付清,否则从逾期之日起仍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后被告江某分文未还,原告万某于2019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
被告江某辩称,万某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相关款项早已通过现金方式返还,请求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江某出具《还款承诺书》后未能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在2007年6月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应当在此之后的2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现在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权利睡眠,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江某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万某的全部诉请。
说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 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017年10月1日之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的使用三年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未满两年的使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过去两年时效延长一年;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经满两年的,使用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损害及是谁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具体在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